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东台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东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东台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原标题:东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规定!速关注!
文章摘要: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参保人员,申请异地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下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1991年12月底前进单位且连续工作不间断的,可以自1992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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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工作的意见》(盐人社保〔2014〕54号),近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和补缴人员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等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我市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下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1991年12月底前进单位且连续工作不间断的,可以自1992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1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职工1992年1月后进单位且连续工作不间断的,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一个单位内部,原则上应整体参保,整体补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如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个体工商户原则上自申报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起算缴费年限。我市户籍个体工商户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及连续不间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最早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后成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月起补缴。
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起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1、原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用人单位就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新续保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员本人可自愿申请续缴断保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8年6月30日之前,缴费标准可按所缴年份历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分段计算;2018年7月1日后,缴费标准统一按参保人员申请之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确定,不再分段计算。
三、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参保人员,申请异地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不能提供的,只转移接续按期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明确同意接收补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另行处理。
本期监制丨小东 制片丨小鹿 主编丨小峰